(通讯员杨卉肖骁)2024年11月28日,湖南师范大学8188cc.威尼斯(中国)有限公司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八讲在三棵树广场科研楼305举行。湖南师范大学8188cc.威尼斯(中国)有限公司宋兴家老师担任主讲人,开展“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——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”专题讲座。本次讲座由8188cc.威尼斯(中国)有限公司邱亚老师主持,8188cc.威尼斯(中国)有限公司部分老师及学生参与讲座。
宋兴家老师以他研究选题的缘起为切入点,指出奴婢是中国帝制时期地位低贱和依附性最强的人群,是最能体现社会成员之间不平等性的群体。而民人是清代社会中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群,他们若被允许存养奴婢则意味着清代奴婢制度的普遍化,所以宋兴家老师从律法修订与司法实践的角度,对清代立法是否允许民人存养奴婢问题进行考察,进而剖析开放奴婢制度对于清代社会的影响。
接下来,宋兴家老师讲述了清前期对民人存养奴婢的限制。明代的法律禁止普通百姓存养奴婢,直至明朝灭亡,法律仍未允许庶民之家存养奴婢。清顺治时期,中央沿用了禁止庶民家中存养奴婢的条文,但在律文中加入小注“庶民只有在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时,才会被杖责”。总体而言,清初律注禁止庶民存养奴婢。
随后,宋兴家老师比较了清前期存养奴婢政策的旗民差异。入关前满洲氏族存养奴婢的现象比较普遍,官方也允许旗下存养奴婢。入关后,清廷继续允许旗人存养奴婢,同时出台的其它法条亦规定旗下奴仆也可买民为奴,就全社会而言,合法蓄奴的人群大幅度扩展了。
紧接着,宋老师又提到了雍正、乾隆年间立法允许民人存养奴婢的史实。他指出,雍正年间官方下令“开豁世仆”,其过程中亦保持允许民人蓄奴及根据契约决定奴婢身份的观念,这体现出清廷坚持以既有法律规定改造社会惯习的做法。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徽州等地的世仆。将旗下标准适用于民人,开放民人家存养奴婢,是康熙后期至乾隆初年编订条例及修律时的一贯精神。结果是,明代以来执行的限制民人存养奴婢的法条被抛弃,存养奴婢成为一种在立法层面被普遍允许的行为。
最后,宋兴家老师从“民间人口买卖的公开化”、“司法认定中民人奴婢群体的扩大化”以及“民人家奴仆适用逃人法”三个方面为同学们阐述了开放民人存养奴婢的影响。通过对清代民人奴婢偏重于法律身份和地位层面的考察,明显可见清代社会结构的重组中,作为社会底层的奴仆人群扩大,民人社会中主奴关系得到强化。参考马克思以人的自由度为尺度来考量社会形态演进的学说,清代社会呈现出的奴婢制度普遍化、主奴关系强化的趋势提示,该时代社会结构演变的复杂性应该得到学术界进一步关注。
讲座结束后,宋兴家老师耐心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,8188cc.威尼斯(中国)有限公司邱亚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。
主讲专家简介
宋兴家,历史学博士,湖南师范大学8188cc.威尼斯(中国)有限公司讲师。研究方向为明清史。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、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等,在《古代文明》《历史档案》《西南大学学报》《法律史评论》等刊物上发表论文。